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尺寸
A、公稱尺寸:是標準中規定的名義尺寸,是用戶和生產企業希望得到的理想尺寸,也是合同中注明的訂貨尺寸。
B、實際尺寸:是生產過程中所得到的實際尺寸,該尺寸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稱尺寸。這種大于或小于公稱尺寸的現象稱為偏差。
C、米重:每米重量=0.02466*壁厚*(外徑-壁厚)
偏差和公差
A、偏差:在生產過程中,由于實際尺寸難于達到公稱尺寸要求,即往往大于或小于公稱尺寸,所以標準中規定了實際尺寸與公稱尺寸之間允許有一差值。差值為正值的叫正偏差,差值為負值的叫負偏差。
B、公差:標準中規定的正、負偏差值之和叫做公差,亦叫"公差帶"。
偏差是有方向性的,即以"正"或"負"表示;公差是沒有方向性的,因此,把偏差值稱為"正公差"或"負公差"的叫法是錯誤的。
交貨長度
交貨長度又稱用戶要求長度或合同長度。標準中對交貨長度有以下幾種規定:
A、通常長度(又稱非定尺長度):凡長度在標準規定的長度范圍內而且無固定長度要求的,均稱為通常長度。例如結構管標準規定:熱軋(擠壓、擴)鋼管3000mm~12000mm;冷拔(軋)鋼管2000mmm~10500mm。
B、定尺長度:定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是合同中要求的某一固定長度尺寸。但實際操作中都切出相對定尺長度是不大可能的,因此標準中對定尺長度規定了允許的正偏差值。
以結構管標準為:
生產定尺長度管比通常長度管的成材率下降幅度較大,生產企業提出加價要求是合理的。加價幅度各企業不盡一致,一般為基價基礎上加價10%左右。
C、倍尺長度:倍尺長度應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合同中應注明單倍尺長度及構成總長度的倍數(例如3000mm×3,即3000mm的3倍數,總長為9000mm)。實際操作中,應在總長度的基礎上加上允許正偏差20mm,再加上每個單倍尺長度應留切口余量。以結構管為例,規定留切口余量:外徑≤159mm為5~10mm;外徑>159mm為10~15mm。
若標準中無倍尺長度偏差及切割余量規定時,應由供需雙方協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倍尺長度同定尺長度一樣,會給生產企業帶來成材率大幅度降低,因此生產企業提出加價是合理的,其加價幅度同定尺長度加價幅度基本相同。
D、范圍長度:范圍長度在通常長度范圍內,當用戶要求其中某一固定范圍長度時,需在合同中注明。
例如:通常長度為3000~12000mm,而范圍定尺長度為6000~8000mm或8000~10000mm。
可見,范圍長度比定尺和倍尺長度要求寬松,但比通常長度加嚴很多,也會給生產企業帶來成材率的降低。因此生產企業提出加價是有道理的,其加價幅度一般在基價上加價4%左右。
壁厚不均
鋼管壁厚不可能各處相同,在其橫截面及縱向管體上客觀存在壁厚不等現象,即壁厚不均。為了控制這種不均勻性,在有的鋼管標準中規定了壁厚不均的允許指標,一般規定不超過壁厚公差的80%(經供需雙方協商后執行)。
橢圓度
在圓形鋼管的橫截面上存在著外徑不等的現象,即存在著不一定互相垂直的外徑和較小外徑,則外徑與較小外徑之差即為橢圓度(或不圓度)。為了控制橢圓度,有的鋼管標準中規定了橢圓度的允許指標,一般規定為不超過外徑公差的80%(經供需雙方協商后執行)。
彎曲度
鋼管在長度方向上呈曲線狀,用數字表示出其曲線度即叫彎曲度。標準中規定的彎曲度一般分為如下兩種:
A、局部彎曲度:用一米長直尺靠量在鋼管的較大彎曲處,測其弦高(mm),即為局部彎曲度數值,其單位為mm/m,表示方法如2.5mm/m。此種方法也適用于管端部彎曲度。
B、全長總彎曲度:用一根細繩,從管的兩端拉緊,測量鋼管彎曲處較大弦高(mm),然后換算成長度(以米計)的百分數,即為鋼管長度方向的全長彎曲度。
例如:鋼管長度為8m,測得較大弦高30mm,則該管全長彎曲度應為:
0.03÷8m×1=0.3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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